墓主人究竟是谁?
44 2025-04-05 18:39:57
这就引申出一个理论问题,即能否从幸福概念所载负的诸如心理学、伦理学、哲学、经济学等多重学科背景与理论资源中抽象出作为法哲学分析工具的法哲学意义上的幸福概念。
正义问题的争议,本身就是一个不同利益主体就己方利益进行主张并最终博弈出优势利益主张的过程。[5]一切义务、责任、正义、德性,都与快乐和痛苦相关。
休谟关于幸福的理论既是经验主义的,又是功利主义的。非理性主义将理性与直观、知觉、本能等非理性因素对立起来,并将人类的诸如本能、欲望、情感、意志、信念等非理性因素设定为人类甚至是世界的本质。但是,权利话语是一柄双刃剑。权利是法哲学的基石范畴。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关于幸福的经典论述,应当成为幸福范畴理论发现与理论建构的重要学术资源。
痛苦包括匮乏之苦等十二种类型。马克思认为,人类幸福的实现是人的自我实践活动,是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具体到法而言,法的危害性生于不正。
[19]孙皓晖:《大秦帝国》第六部,河南文艺出版社2008年版,第393页。他把公元前800年~前200年界定为人类文明史上的一次重大转型期,称之为人类历史的轴心时代。[5]法治文化核包括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的秩序精神,则要求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坚决纠正目前比较严重的信访不信法等社会问题。
因此,法家思想在更大的意义上乃是一种治国理政的学问,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专门研究治国理政的基本思想源头。中国文化的根本特征是礼。
法治文化产生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一种进步文化形态。因此,要善于尊重并勇敢借鉴世界各民族的优秀法律文化,为人类共同的法治文化做出贡献。[9]德国著名哲学家卡·雅斯贝尔斯(KarlJaspers)有一个很著名的命题—轴心时代。韩非认为,法必须具备显与明的特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同时又提出了建设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任务。前人的法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和社会需要而制定的,自然要与社会状况的变化相适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包含着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在学术研究上,必须回归经典,关注现实。
我们坚韧努力的脚步,体现着中华民族再生与复兴的伟大心愿。另一方面,构建法治中国话语体系不能仅仅依赖西方法学的范畴和原理,而需要从中国原生文明、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中汲取营养。
如何建设法治中国?塑造法治文化的现实路径是什么?文化是现实的根基、民族的命脉。[17]在法家看来,已经颁布的法必须做到必与诚,进而国家才能实现富国强兵。
既包括西方法治文化资源,也包括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遗产。法与时移不适应,则国乱。[2]礼是建构文明秩序的主导性规范,道德教化、道德示范是建构文明秩序的主要方式。[7]自觉地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资源,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18]法家还从工具理性的角度,论证了法作为治理规则在定分止争、兴功惧暴以及一民而使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罔顾法的相对稳定性的屡屡变法,会造成国无常经,民力必竭的后果。
当然,法家人物的变法实践及其具体变法措施未必具有永恒意义,对于其中的人治主义思想、专制主义因素和集权主义成分以及反对思想开放、实行思想管制等,我们必须予以摒弃。[15]法家的公有两层含义:一指法的公正性。
以法治国是法家著名的学派观念。但是,对于法家思想所蕴含的许多理论主张,完全可以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作出通俗易懂的当代表达,经过创造性的转化,就具有一定的文化力量与当代价值。
先秦法家的种种学术主张,是中国原生法治文化的轴心时代思想盛宴。[4]余秋雨著:《何谓文化》,长江文艺出版社2012年版,第6页。
[12]晋法家同样主张应时立法、应时变法。商鞅在秦国变法时亦提出了法必明,令必行的主张。进入 付子堂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原生文化 。中国为礼仪之邦,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标志。
当然,对其他国家的法治经验、法治文化不能照抄照搬、生吞活剥,而需要经过创造性的转化之后,才可能真正转化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资源基础。它通过积累和引导,创建集体人格。
文化是民族的生活方式。任何一个民族都无法脱离其自身的历史传统,原生历史文化传统总是以一种深潜的、流动的方式渗透在民族生活的方方面面。
欲在历时态的维度上构建法治中国命题,有必要重新认识法家,有必要认真对待法家人物,有必要重新认识法家思想的现代意义,充分估量先秦法家文化的当代力量。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
我国先秦时期正是中华文明的轴心时代。[14]同时,法与时移必须具有度。我以为,在发展道路上,必须回顾历史,厘清现实。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
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中国文化的所有其他特征都是以礼为基础。
[5]中共十八大正式提出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注释】 [1]钱穆著:《文化学大义》,台湾中正书局1981年版,第3页。
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有学者提出,文化的功能就在于塑造集体人格、明确社会价值导向。